4S店擅用非原厂配件维修被判退一赔三
2025年3月19日 南方工报7版
记者 王艳 通讯员 邓玉廷
http://epaper.nfgb.cn/html/2025-03/19/content_16_32187.htm
“更换的配件是原厂的吗?”消费者阿超在车辆维修期间2次通过微信询问某4S维修店,均无人回复。保险公司定损报告明确要求使用原厂配件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而商家竟然利用消费者对4S店的专业信任,玩起了“狸猫换太子”的把戏。最终,该4S店被告上法庭,并且败诉。
2023年10月,消费者阿超将受损的某某品牌轿车送至投保公司合作的某4S维修店维修,保险公司按原厂配件价格支付维修费。在维修过程中,阿超多次通过微信询问某4S店所用配件是否为原厂配件,均未得到回复,后来阿超发现某4S店使用的部分配件并非原厂配件,经交涉未果后阿超将某4S店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阿超认为,保险公司按原厂配件价格向某4S店支付了修车费用14137元,《维修一般客户单》上显示的费用也是14137元,说明某4S店明知需使用原厂配件对阿超的车辆进行维修,却未经阿超同意,擅自使用了非原厂配件,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某4S店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某4S店则表示,在维修阿超的汽车时,虽然有部分配件使用的是其他品牌零件,但只是商标不同,均是正规厂商生产,同样可以将汽车修好。阿超将车辆送修时没有指明要用原厂配件,因此某4S店按照效率原则使用仓库中已有配件进行修复,如果使用原厂配件则需要另行订购,会延长修车时间,因此4S店的做法是符合阿超利益的。而且,在修理过程中,阿超在发现部分配件使用了其他品牌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允许继续维修车辆。等车辆修好取走之后阿超才提出构成欺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经过审理,双方对未使用原厂配件的项目均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某4S店在修理案涉车辆时使用非原厂配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尽管某4S店主张是因为更换原厂配件需要等待订货才使用非原厂配件进行维修,并且已经将该情况告知了阿超,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过法院向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确认其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中更换的配件项目是原厂配件。根据微信群聊记录可知,在阿超发现某4S店使用非原厂配件后已经当即提出异议,但某4S店并未对此作出回复。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某4S店作为一家专营某某品牌汽车的4S店,在未告知且未经阿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对车辆进行维修,侵害了阿超作为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也违背了阿超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的初衷,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承办法官全纯芳表示,4S店作为经营者应当秉承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对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供消费者选择,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同时也提醒了消费者在维修车辆时应当注意:1.要求书面确认配件质量标准(最好明确约定维修所需配件的品牌、型号等内容);2.留存沟通记录;3.验收时核对清楚配件标识(收车时及时查验车辆情况);4.发现异常后及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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