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到期私教课作废?法院判健身俱乐部退款
2024年3月25日 南方工报 6版
记者 王艳 通讯员 黄彩华 梁虹
http://epaper.grzx.com.cn/html/2024-03/25/content_15_24295.htm
案例:
东莞的唐小姐在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到期,单独购买的私教课尚未用完却无法使用,要求退费也遭到拒绝,不得已告上法庭。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健身俱乐部对私教课并没有明确约定有效期,其本意是借此要求唐小姐再交费延长会员期限,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认定唐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判令健身俱乐部返还唐小姐剩余课程费用5520元及其利息。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唐小姐是否有权解除私人教练带教服务合同并要求退款。
健身俱乐部主张唐小姐已签了《私人教练申请表》,上面载明了私教课有效期,且该申请表背面印制的《私人教练服务守则》规定私教课有效期不得超过会员期,但唐小姐表示对此不知情,表上签名与唐小姐本人签名有明显差异,而健身俱乐部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述申请表和守则对唐小姐无约束力。
俱乐部工作人员在唐小姐购买私教课时并未告知有关有效期的约定,而从健身俱乐部后续与唐小姐的沟通内容来看,健身俱乐部并非要终止唐小姐的私教课,而是要其继续交费延长会员期限,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规定,侵犯了唐小姐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综上,因案涉私教课并无约定有效期,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健身俱乐部要求唐小姐交费延长会员期限以继续享受私教课,唐小姐有权拒绝。现健身俱乐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唐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及其利息。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的私教服务合同解除,判令健身俱乐部返还唐小姐剩余私教课费用5520元及其利息。
上述判决一审生效后,健身俱乐部已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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