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二法院一案入选全省涉医疗美容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3-17 已浏览:985 文章来源:原创
2023年3月6日 广州日报客户端
记者 刘满元 通讯员 黄彩华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医疗美容典型案例,共4例。其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二法院”)审结的刘某非法行医案入选。
未取得资质操刀医美,致顾客右眼失明
只有小学文化的广东韶关中年女子刘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厚街镇某化妆品店内从事医美项目。2020年3月5日16时许,刘某在化妆品店内帮顾客钟女士做面部注射填充,操作过程中致使钟女士右眼失明(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比照《医疗事故分组标准(试行)》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事发后,刘某自行到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厚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刘某被提起公诉。
东莞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重伤二级,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非法行医,最高判刑十年以上
承办此案的东莞第二法院刑庭沈阳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沈阳法官建议,要做医美的消费者应慎重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并注意保留相关过程证据,切勿轻信店方不实宣传,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不具备医美资质的商家和个人也切勿“越界”经营,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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