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972刑更16号 陈高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12-21 已浏览:1505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1972刑更16号
罪犯陈高兴,男,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390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罪犯陈高兴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本案于2021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高兴以患病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罪犯陈高兴为右下肺腺癌cT2cN2M1c IVC期,处于非临床治愈期。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对陈高兴暂予监外执行。东莞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目前暂未发现陈高兴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认为,该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中第十四条之“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高兴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从本决定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或刑期届满之日止)。
二Ο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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