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972刑更14号 李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12-21 已浏览:147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1972刑更14号
罪犯李玉,女,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江西省进贤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4189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李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李玉不服判决于2020年12月28日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粤19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2021年1月27日生效。后罪犯李玉以怀孕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经查,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罪犯李玉系怀孕妇女,达到监外执行标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我院对李玉暂予监外执行。东莞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目前暂未发现李玉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认为,该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玉暂予监外执行。
二Ο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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