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972刑更8号 黄凤玲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12-21 已浏览:1429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1972刑更8号
罪犯黄凤玲,女,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4301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黄凤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于2021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黄凤玲的检查结果显示被告人处于怀孕阶段。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黄凤玲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二Ο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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