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972刑更7号 赵春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12-21 已浏览:144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1972刑更7号
罪犯赵春平,女,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2592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赵春平有期徒刑五年。后赵春平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粤19刑终16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于2021年1月19日生效。后罪犯赵春平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赵春平于2020年5月6日生育一男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将罪犯赵春平暂予监外执行。
二Ο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