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972刑更6号 黄官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1972刑更6号
罪犯黄官祥,男,汉族,广西桂平市人,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因患疾病于10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5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21)粤1972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犯诈骗罪判处黄官祥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于2019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罪犯黄官祥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型糖尿病、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并左侧斑块形成,比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同意罪犯黄官祥暂予监外执行。
二Ο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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