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972民初7076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汤永玲)
更新时间:2020-11-24 已浏览:172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1972民初7076号之一
汤永玲(公民身份号码为51303019850214****):
本院受理原告江锦华诉被告汤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汤永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锦华归还借款本金248500元;二、限被告汤永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锦华支付利息9140元;三、限被告汤永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锦华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48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限被告汤永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锦华支付律师费60000元;五、驳回原告江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汤永玲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2元,由被告负担698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