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1972刑更7号之一李茵诈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粤1972刑更7号之一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李茵,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大专文化,住信宜市东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粤1972刑初223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粤19刑终208号刑事裁定。裁定于2019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 罪犯李茵于2019年10月29日收监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被告人处于怀孕阶段。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茵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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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沈 阳
审 判 员 李 政
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施婉仪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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