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0-02-27 已浏览:4335 文章来源:原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施行 法发[2009]2号)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