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员选聘和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调解员选聘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建立公正合理的调解员选聘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员、中立评估员以及包括妇联工作人员、律师等在内的特邀调解员。
第三条 公民担任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为人正直、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于调解工作;
(三)具备专门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
(四)具备胜任调解工作的相应的培训经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五条 调解员的选聘程序:
(一)报名。有兴趣担任调解员并且符合本规定所述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职务和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2.申请人填写的《调解员申请表》;
(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职业、职务和学历证明材料和《调解员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2.书面材料反映的申请人的专长领域、适宜安排调解的时间等个性化信息是否适合我院调解工作的安排;
(三)初步人选确定。根据审查结果,由政工科经过讨论确定初步人选;
(四)报请任命。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面通知调解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
(五)颁发《调解员工作证》。持有《调解员工作证》后,调解员方可履行职责;
(六)将选任的调解员编入我院《调解员名册》。
第六条 调解员的履职要求:
(一)遵守《调解员职业操守准则》、《调解规则》和法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二)服从安排,接受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参加我院安排的调解技能等相关培训,积极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四)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作。
第七条 调解员因参加调解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参照本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通过当事人填写评估意见表的形式进行,内容包括调解次数、调解效果、调解满意度等。年终考核由政工科进行,内容包括调解工作实绩、工作态度等。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情况,每年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调解员进行表彰。
第九条 调解员的聘任期为二年,工作胜任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解除其调解员的聘任:
(一)本人申请辞去调解员工作的;
(二)东莞市内的调解员一年参加调解的数量少于六宗的,东莞市外的调解员一年参加调解的数量少于二宗;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调解工作的;
(四)担任调解员期间受开除公职处分或受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调解规则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员的情况。
调解员被解除聘任的,应书面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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