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操作规程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调解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阶段,将适宜调解的案件转入调解程序,由法院调解或委托第三方调解。
第二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等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性质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三条 立案人员在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中,如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编立“诉前民调”案号,向原告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
原告不接受诉前调解的,但接受立案后调解的,应当填写《立案后调解确认书》。
原告不接受各种形式的调解,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如原告拒绝填写,立案人员在《不参与调解确认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名,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第四条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引导被告参与调解。如被告不接受调解,应当填写《不参与调解确认书》。如被告拒绝填写,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并签名,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第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让当事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
第六条 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制的,不受此限。立案后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七条 当事人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案件按受理费标准的10%交纳,最低不少于25元;2.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3.劳动争议案件免交受理费。当事人经立案后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撤诉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
【说明】
司法确认程序主要针对当事人在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后,为了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组织安排的诉前调解,一般不适用司法确认程序,而是适用司法调解程序,以撤诉或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通过自行和解方式申请撤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免交案件受理费。如果开庭审理前通过法院组织安排的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撤诉的,或者是在开庭申理后申请撤诉的,由于动用了司法资源,仍然需要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交纳受理费。
第八条 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调解员向当事人送达《举证指引》,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将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第九条 审判人员根据案卷所附的《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从审理期限中扣除调解期间。
第十条 如案卷附有《不接受调解确认书》或《调解情况登记表》中记载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情形,审判人员需调查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事由。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的情形时,审判人员需在判决书中诉讼费分担部分考虑适用诉讼费惩罚规则,决定当事人负担30%以上诉讼费用的比例,并简要说明理由。
【说明】
本条所列的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情形包括:1.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不属于法院管辖的;3.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4.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5.其他不宜调解的纠纷。
判断当事人是否无正当理由的主要依据是《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原告在立案时,如不同意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均要填写确认书,明确不同意的理由。如原告明确拒绝调解,则不再征询被告的意见。如原告同意调解,办案人员需征询被告的调解意愿,如无法联系到被告,不应视为被告拒绝调解。如联系到被告,被告在电话中表示拒绝调解,但不愿到法庭签署《不同意调解确认书》时,调解员可在调解日志中注明情况,由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查明。
如当事人拒绝调解,法官可在庭审中针对《不同意调解确认书》载明的事由进一步调查,如查明后认定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法官需在判决书诉讼费分担部分,简要说明当事人负担30%以上诉讼费用的理由。在具体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几点:1.这里的费用不仅包括受理费,还包括保全费等;2.根据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严重程度,决定负担的比例,最低30%,最高全部,但不得超出法定诉讼费标准。在法院安排调解后,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导致调解无法进行,这种情形也适用该规定,可让缺席一方当事人负担比较高的诉讼费用;3.在让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承担30%以上的诉讼费用后,剩余诉讼费用根据判决结果确定当事人分别承担的比例。
第十一条 本调解规程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并负责具体落实。
附件1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诉前调解告知书
( )粤1972民诉前调( )号
为促进纠纷以更加快捷简便的方式有效解决,减少诉累,节约成本,我院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多元改革意见”)中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在立案登记前安排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后,登记为调解案号,当事人暂不预交诉讼费,由诉前联调办公室安排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起诉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案件按受理费标准的10%交纳,最低不少于25元;2.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3.劳动争议案件免交受理费。诉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材料转给立案部门办理正式立案手续。
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适用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诉前调解未果,转为正式立案后,不再重复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庭
附件2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立案后调解确认书
( )粤1972民初第 号
为了帮助当事人高效、快捷、简便地解决争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安排调解。
一、立案后调解的特点及原则:立案后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后,由法院调解或委托第三方调解。先行调解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人员:法院根据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安排熟悉纠纷领域,具有资质的法院人员或特邀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调解,也可以在代理人的陪同下参加调解,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无论何种情况,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对调解的结果具有决定权。
三、调解程序:调解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主持,协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过程。调解原则上在十五日内完成,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天。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起诉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转入审理程序。
四、调解法律效力:经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审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诉讼费减免: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减半交纳诉讼费。
□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认识有关调解确认书的内容,接受法院安排的立案后调解程序。
当事人签名: 时间:
附件3
不参与调解确认书
( )粤1972民初第 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如不同意参与法院组织和安排的各种调解,请在选项前打“√”并详细陈述理由。
□不同意参与法院组织和安排的各种调解
理由:
。
当事人签名确认: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鉴于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为了有更多的时间供当事人进一步协商,特提出延长调解期限的申请,请予以批准为朌。
申请人: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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