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972刑更11号 吉俄作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12-21 已浏览:1483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1972刑更11号
罪犯吉俄作子,女,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 同日因处于哺乳期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314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吉俄作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于2020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后罪犯吉俄作子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后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鉴定,在鉴定期间,吉俄作子于2021年4月12日在凉山州第二人民医院分娩一名婴儿,并向本院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出院证明书为证。罪犯吉俄作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吉俄作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1年10月12日止)
审 判 长 沈 阳
审 判 员 刘 超
审 判 员 李 政
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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