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972刑更4号 郑俊英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1)粤1972刑更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郑俊英,女,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思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20年7月2日被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19)粤1972刑初942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经查,罪犯郑俊英于2020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同意罪犯郑俊英暂予监外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沈 阳
审 判 员 李 政
二O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小贞
任梓颖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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