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提醒说明的重大违约条款对交易相对方不具约束力
未作提醒说明的重大违约条款对交易相对方不具约束力
——原告上海力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钱康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黄方圆
要点提示
交易一方预先拟定的送货单违约金条款属于重大条款,拟定方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交易相对方注意或者对该条款作出特别说明,且该条款并非由双方具备协商合同权限的人员确定的,不应对交易相对方产生约束力。
案例索引
一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1388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2592号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力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东莞市钱康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和被告之间素有交易往来,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主张2019年3月7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采购货物合计233723.2元。被告主张仅欠2019年4月货款94040.1元,不确认2019年3月的货款。原告提交了2019年3月的送货单佐证。送货单载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3月7日、13日、19日向被告送货46916.8元、45864元、46902.3元,合计139683.1元。上述送货单有“侯代”字样的签名,原告主张“侯代”是被告员工侯磊的签名。被告确认侯磊是其员工,但主张不是侯磊的签名。经法院释明后,被告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损失,被告有权拒付货款并且保留追究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据送货单上载明的违约金条款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备注内容均载明逾期付款每日按照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其中2019年4月16日的送货单上加盖了被告的出行章,其他送货单均只有收货人员的签名。被告否认上述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认为员工签名只是确认收货,而出行章是放在公司门口用于货物出行的印章,不代表其确认违约金条款。就货款金额多少、应否支付以及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二、裁判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2019年4月货款94040.1元没有争议,应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2019年3月交易的争议。被告确认侯磊是其员工,但主张不是侯磊的签名。经法院释明后,被告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并确认原告主张的2019年3月的货款。
其次,关于货款应否支付的争议。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亦非付款的必要条件,被告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在收货时付款。
最后,关于违约金的争议。原告提出的送货单违约金条款属于重大条款且由原告预先拟定,原告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或者对该条款作出特别说明,而送货单主要功能在于作为交付货物的证明,收货人员亦不具备协商合同条款的能力以及职责,因此,收货人员的签名不能认定为对送货单备注条款的认可。送货单加盖的印章明确为出行章,也不能认定为被告对送货单备注条款的认可。故此,送货单上的备注的违约金条款不应当对被告产生约束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逾期付款构成了违约,原告有权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逾期违约责任。2019年12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3723.2元及其违约金(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按照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审查原告在送货单上单方拟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案涉送货单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其定义可知,格式条款提供人有三项义务: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提供人是否履行了上述义务,是格式条款是否对交易相对方能否产生约束力的关键原因。本案中,被告为了交易便利重复使用已预先拟定的送货单,其本身的主要功能在于作为交付货物的证明。该送货单上备注的违约条款,属于原告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且对被告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且由具备协商合同权限的人员确定。但原告并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被告并没有注意或者明确表示认可上述违约条款,故上述违约条款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