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972刑更6号 邓瑞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0-08-18 已浏览:246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粤1972刑更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罪犯邓瑞芬,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并因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粤197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邓瑞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于2020年4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后罪犯邓瑞芬于2020年5月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罪犯邓瑞芬在我院工作人员带领下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邓瑞芬处于怀孕阶段,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邓瑞芬达到保外就医标准。罪犯邓瑞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邓瑞芬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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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沈 阳
审 判 员 余 弦
审 判 员 梅 晶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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