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调解员职业操守准则(试行)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调解员职业操守准则(试行)
本准则所称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员、中立评估员以及特邀调解员。
一、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在调解会议进行前,调解员应向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说明以下信息:
1. 自我介绍。
2. 调解的目的、宗旨、原则以及程序。
3. 调解过程和结果遵循保密原则。
4. 任何一方或调解员均有权提出暂停或终止调解。
5. 核对当事人身份,确保参加调解的代理人对纠纷涉及
的事项有决定权。
6. 调解员的职责是协助双方进行和解,必要时可以对调
解方案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调解方案和协议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7. 调解员应及时向当事人索要资料、收集信息,了解纠
纷相关情况,确定纠纷的争议焦点,选择调解策略。
8. 调解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
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
9. 调解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后续审判程序。
二、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的程序,调解的目标在于解决纠纷。
2.调解员的角色是促进、鼓励、协助纠纷当事人进行和
解,达成协议。
3.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确保调解员的言语
行为不因个人偏好和既定立场的影响。
4.出现下列情况时,调解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并申请退出调解:
(1)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2)调解员与纠纷的解决结果有利害关系;
(3)调解员的背景及个人经历等可能影响到其在调解过
程中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5.调解员应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对等的发言机会,确保双
方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不允许出现恐吓式、操控式调解。
6.当事人情绪激动时调解员应妥善处理,当事人出现无
法控制情绪,或者其他不利于调解进行的情况时,调解员应及时终止调解。
7.调解员应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均清楚了解调解方案的含义与后果,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
三、调解结束
1.达成协议的:调解员须按照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撰写调
解协议,调解员须保证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或要求出具调解书的,调解员应及时将调解协议提交法院进行审查。
2.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无需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
四、其他事项
1. 调解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以提高调解技能、更新专业
知识。
2.调解员应接受考核,配合法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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